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215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洋淘*******,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洋淘*******。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4时许,熊xx在长沙市开福区蔡锷路水风井xxxx门口与曹xx发生口角纠纷后,熊xx撕扯曹xx的头发,击打曹xx的背部并用脚踹曹xx的腹部,造成曹xx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熊xx的陈述、受害人曹xx的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