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屈)决字[2025]第0679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6月初旬和2025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鲁**购买“电子烟蛋”后独自在汨罗市友阿悦玺地下停车场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毛发检测,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鲁**的陈述;2、毛发检测结果;3、户籍资料;4、到案经过;5、微信转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