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金)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下午,李××与吕××(已另案处理)在慈利县广德兰庭小区赵××家中使用提前准备好的电子烟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一次。2025年7月9日经对李××提取的新鲜毛发,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化物检测,李××的毛发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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