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河)不决字[2025]第001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屈原管理区黄金乡*******,现住:大通湖区农乐垸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0时许,张*与付敏在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工地上施工时,发现施工地旁边的草堆内有散落的电缆线,两人误认为是自己之前接三相表时随地丢放的电缆线,于是将该草堆内的电缆线带回了自己的租房区域。2025年06月12日,张*与付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询问,张*与付敏误以为其拿的电缆线是他们自己平时施工地用的线,没有故意实施盗窃他人电缆线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与付敏的陈述,林稳刚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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