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新)决字[2025]第082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黎家*******,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1期XXX店门口看到其父亲谢XX和受害人喻XX在店门口发生冲突,后违法行为人谢X和违法行为人黄X上前对喻XX拳打脚踢,其中谢X打了喻XX一拳、踢了喻XX一脚。造成受害人喻伯清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X的陈述;证人谢XX的陈述;被害人喻X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