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飞仙桥乡岩*******,现住新宁县飞仙桥乡岩*******。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3时55分许,在新宁县金石镇金园路与棉花塘路交叉路口路段,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民警在执行路检路查任务时,发现曾**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我队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对曾**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曾**对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我队于2025年7月3日14时36分将曾**带至新宁县人民医院抽取2管血液样本(编号分别为:2025070301、2025070302),并与2025年7月4日将编号为2025070301的血液检材送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经联网查询:曾**于2012年2月7日16时10分,在新宁县江矛线1公里50米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车上道路行驶被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吹气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