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黄)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天台*******,现住新宁县黄龙镇天台*******。
  现查明:2024年12月左右至2025年6月份期间,因曹XX是横铺街上开麻将馆的,同时也卖码,林XX经常在她那里打麻将,后经常在曹XX处买码。一般一次买几十块钱, 每次买码都是将要买的码通过微信发给曹XX,然后再微信转账或发红包付钱,中了的话曹XX就会用微信支付给林XX,期间林XX中码获利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一千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