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严)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赵*、周权(系赵*丈夫的堂哥)和受害人杨解秀同在严塘镇湖城村高速桥附近的国道边贩卖西瓜。2025年6月7日下午,杨解秀认为周权的妻子谢梅梅站在两个摊位中间位置存在揽客的行为,要求谢梅梅回到摊位后面去,谢梅梅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赵*听到争吵声后从自己的摊位走到马路斜对面杨解秀和谢梅梅争吵的位置,并和杨解秀互相指手漫骂,在漫骂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赵*用手捶打杨解秀胸口位置,后被拉开。没多久周权赶到现场,周权到场之后和杨解秀之间发生争执并互相漫骂,周权一气之下走到杨解秀身边朝杨解秀面部打了一巴掌后走开。经新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解秀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致胸部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14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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