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李)决字[2025]第0746号
被处罚人G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越南山罗省,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李畋*******。
现查明:2019年9月份,没有办理护照及有效签证的越南籍女子 GIANG ××× ××××从中越边境云南河口地段的山路徒步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河口。到湖南后经人介绍认识醴陵籍男子吴××,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在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裕民村共同生活今。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护照复印件、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GI***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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