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治安大队)决字[2025]第0111号
被处罚人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竹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竹叶*******。
现查明:梅××于2025年7月2日7时许、2025年7月5日6时许、2025年7月6日7时许,三天时间内多次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标志门广场外公路边采取跟随、搭讪等方式,向游客推销旅游服务项目。梅××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3、(6)之规定,现决定对梅**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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