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907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田庄*******,现住安化县田庄乡田庄*******。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至5月27日期间,谌XX多次在位于安化县城南区XX小区租月租门面内的赌博打鱼机参与赌博,累计充值上分72995元,通过下分得到的香烟兑换现金36870元,输了36125元。 2025年5月27日,谌X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和谌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谌**的行为属于赌博的行为,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裁量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