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
  现查明:2024年7月11日开始李xx陆续在刘x手上购买地下六合彩至2025年6月24日,期间特码居多,主要是以飞单为主通过开奖后结算输赢情况,李xx在开奖前将要下注的号码及金额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报给刘x,开奖后以微信及刘x提供的二维码扫码付款等方式结算,李xx在刘x手上买码约50期,每期买码金额1000元到3000元不等,共计买码金额约10万元。根据账单及李xx自己陈述,李xx从刘x手上买码获利15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刘旅的供述与辩解、微信支付扫码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日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李**退缴的1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