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不决字[2025]第0054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4时许,我所接110指令:在岳塘区板塘城铁站门口发生一起驾乘纠纷,报警人仇XX系网约车司机,其从长沙接到嫌疑人罗XX(醉酒状态)到湘潭市板塘城铁站,报警人称事先与罗XX约定好要支付40元返程费给其,但到达后罗XX拒绝支付事先约定好的40元返程费并逃跑,仇XX在追逐过程中与罗XX在板塘城铁站前地下人行通道内发生拉扯,罗XX挣脱后逃跑至附近小区内消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罗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仇xx的陈述、医院诊断报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经查,案发现场当时仅有报警人仇水波及嫌疑人罗心桂在场,现场无第三人,办案民警调取了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监控仅能看到罗心桂与仇水波先后走进地下人行通道内,不能看见二人拉扯的经过。案发后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嫌疑人罗心桂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罗心桂辩称其全程没有动手殴打报警人,双方仅有拉扯行为。目前办案民警已穷尽调查手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罗心桂有殴打仇水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2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