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49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晚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贺×贵来到××镇××广场“×××××××”店铺内进行消费,看见店铺门口桌子上放有一台手机(手机系“×××××”服务员补×英所有),后贺×贵坐在手机前面的凳子上,在同桌两个女孩换桌后,称无人注意,将手机拨弄至身前,并用右手手臂遮挡手机,左手将手机拿至桌下,后接过打包好的炒饭顺势将手机放入左边裤子口袋离开现场。2025年6月10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物价认定中心对补×英被盗的手机进行鉴定,价值为320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3、视频监控;4、物价鉴定结论;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