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梅)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1时,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家园驾驶其汽车至花果畈中国电信门口途中,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液检测,称依托咪酯阳性。经询问,李某某对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