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严)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违法行为人何**为家中照明使用,故伙同其弟弟何文智携带老虎钳及梅花起子驾驶电动车从新邵县严塘镇阳水村家中至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黄桃基地后,两人分工,由违法行为人何**实施盗窃地下灯带及围墙处的“树灯”,违法行为人何文智负责望风,为盗取地下所装灯带,何**将整个电线扯出损坏,因灯带处的灯使用射钉枪固定,何**盗窃未果,后遂将装在围墙处的“小太阳灯”偷走,共盗得18个太阳能灯;2025年7月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何**为满足口腹之欲,自行驾驶电动车从新邵县严塘镇阳水村家中至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黄桃基地后,徒步进入该黄桃基地内的一大棚内,从大棚内盗得一红色塑料桶后,再盗摘大棚内的西红柿,共计盗得2斤左右的西红柿,后被抓获现行。 被盗太阳灯价值60元钱左右;被盗红色塑料桶及西红柿价值20元左右。 违法行为人何**对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何**如实陈诉,积极退赔,获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