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170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25年2月25日13时许, 罗x在新化县西河镇双蹄村赛维轮胎民房三楼刘x伟家中以开门进入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 窃得芙蓉王香烟一包后逃离现场。罗x入室盗窃一案,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侦查,罗x于2025年2月2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5月1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移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6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我局对其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现场勘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罗*系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