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违法行为人张XX为了帮助朋友吕X按时归还信用卡的欠款,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建设银行:623668299000197XXXX)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诈骗所得资金的转款;在吕X收到受害人(张XX)被骗资金5万元转账之后,联系吕X将这5万元转账至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建设银行:623668299000197XXXX),再通过取现后交给上线,导致受害人资金无法追回。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受害人材料、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