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望)决字[2025]第031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陈X经举报其吸食毒品,后在XX市XX区一酒吧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测呈毒品冰毒、氯胺酮、依托咪酯阳性反应,证明其有吸毒行为。查明2025年1月25日违法人陈X在XX区XXXX地酒吧阿XX包厢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食毒品后多次经XXX辖区。另查明2015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我所查获,后被处罚500元钱。经具有资质的民警对违法人陈X认定成瘾。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毛发提取笔录3、毛发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书5、毛发送达笔录6、户籍资料7、违法人询问笔录8、证人笔录9、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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