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东)决字[2025]第031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新桥*******,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新桥*******。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0时许,罗XX在衡山县东湖镇XXX刘XX私宅门口旁的通道内发现一辆未上锁的黑色车架的自行车,随即趁无人之际将该自行车盗走。该黑色车架的自行车系刘XX于2014年1月8日花368元在衡山县XXXX购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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