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梅)决字[2025]第0784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汪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组其家中,吸食了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液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汪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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