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交)决字[2025]第0039号
被处罚人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12时28分许,肖登海驾驶车牌号为闽D5D69U的小型汽车在常德市武陵区松林路松霖小驿门口路段,与丰**驾驶车牌号为湘JFF5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鉴定:普通摩托车号牌(检材编号:20253558)是假号牌。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身份及车辆信息、机动车号牌鉴定报告、强制措施凭证、事故及号牌指认照片、送达回执、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