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望)决字[2025]第0316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华塘*******。
现查明:2025年3月的一天晚上,违法人何XX在XX区XXX地酒吧一包厢内通过口服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开心水,吸食完毒品后违法人何XX于2025年6月底至今都在XX区XXX酒店的XX荟KTV上班。经具有资质的民警对违法人何XX进行毛发检测呈冰毒类阳性。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毛发提取笔录3、毛发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书5、毛发送达笔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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