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太)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现住石门县太平镇太平*******。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晚,杨XX到石门县太平镇XX超市讨要货款,因与该超市老板娘覃XX就货款偿还方式发生纠纷,杨XX不肯离开超市,覃XX打电话给吴XX诉说情况,吴XX认为杨XX为难了自己的妻子覃XX,影响了其超市的正常营运,心生怒火。当晚23时许,吴XX在驾驶车辆回家处理与杨XX的纠纷时,在其超市门口看见杨XX后,驾驶车辆撞向杨XX,被杨XX躲开,威胁杨XX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警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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