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杨x于2025年1月28日在益阳市资阳区xx镇xxx村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约0.5克,杨x于2025年5月的一天在益阳市资阳区xx镇xxx村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约0.1克。另查明,2021年杨x因吸毒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毛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