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热市*******,现住南省桃源县热市镇*******。
  现查明: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被处罚后仍不悔改。2024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王*饮酒后驾驶湘J9500N小型轿车行驶至桃源县热市镇明月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通过酒精测试仪发现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热市镇卫生院抽血备检,4月3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血液乙醇成分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13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