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727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郦家坪镇双*******,现住邵阳县郦家坪镇双*******。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05时许,粟**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文化社区东风路农业银行门口与王文豪因为纠纷发生争执,粟**持匕首划伤王文豪。
  以上事实有本人交代、证人证言、匕首照片、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