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浦)决字[2025]第0154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滨江*******。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早上8时许,在泸溪县浦市镇十字街社区陈秀正开的裁缝店内,罗兴有的母亲黄**去陈秀正开的裁缝店内,用手打了四下陈秀正脸部,后黄**、罗兴有、罗东枝与陈秀正争吵罗兴有与陈秀正的儿子陈宇波两人离婚的事情、以及两个家庭之间平时的琐事。后陈宇波到达现场后,陈宇波与其妻子罗兴有争吵时,黄**上前用手打了陈宇波脸部及头部,后罗兴有也上前用手朝着陈宇波脸部拍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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