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北)决字[2025]第170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3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新桥社区集镇街上道路,张x党、王x与陶x武因停车问题引发口角,后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张x党用手推搡陶x武胸部两下,王x用脚轻踹了陶x武小腿一下。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医院检查结果、受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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