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潭)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晚,违法行为人彭某一、彭某二因为无聊,开车经过潭市镇XX村4组公路时,发现公路边上菜地有了解,为了好玩,二人将菜地里辣椒全部摘走,2025年7月8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某一、彭某再次驱车来到潭市镇XX村4组公路附近菜地,将菜地里西瓜全部摘走。价值约二百元。经询问,二人对自己偷摘辣椒、西瓜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该案情节特别轻微,且违法行为人彭坤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赔偿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对彭坤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