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人)决字[2025]第1363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平江县城关镇洪家*******。
现查明:越南籍妇女THAO THI XXX为到中国务工赚钱于2007年采取走路的方式从中国云南河口口岸附近的山路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在河口当地务工的时候结识了同在云南河口务工的平江籍男子徐XX,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年年底一起乘车回到平江县三墩乡XX村徐XX家中生活。THAO THI XXX以徐XX妻子的身份在中国生活期间分别于2009年和2018年为徐XX生下一儿一女。2023年11月,THAO THI XXX为和徐XX在中国登记结婚,乘车到云南省河口口岸附近采取偷渡的形式回到越南生活务工,2025年5月THAO THI XXX拿着办理好的身份证、护照以及结婚等资料合法进入中国并和徐XX结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TH***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TH***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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