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700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至7月3日,违法行为人宁×在明知他人是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将7张电话卡出售给上线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25年7月3日,上线使用宁×名下××的联通号码,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联系了山东省烟台市受害人宋××,致使宋××被诈骗,损失人民币117494.52元。宁×通过出售电话卡,共计获利违法所得8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宁×的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部推线索信息;手机卡漫游地通话基站位置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伍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捌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伍拾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