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87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幸福*******。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3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蔡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行驶至长沙市XX路段时被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蔡某的酒精呼气结果为79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因其驾驶的机动车为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人蔡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蔡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车辆查询记录;6、人员、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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