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02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龚XX2024年5月经人介绍在云南认识缅甸籍女子NXX KXX AOM(南XX),后龚XX将NXX KXX AOM(南XX)带回涟源居住生活,NXX KXX AOM(南XX)没有护照,持边防证逾期一直在中国与龚XX居住生活,两人于2025年5月20日在娄星区XX医院出生一男孩。龚XX对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边防证、分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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