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5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桥镇黄泥湖村洋*******,现住东桥镇黄泥湖村洋*******。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0时许,袁XX路过隆回县九龙广场对面XXX蛋糕店发现受害人陶XX的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的钥匙未拔,袁XX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