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兴隆*******,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兴隆*******。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早上7时许,王X召、谭X付在龙山县民安镇X路X局外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相殴打,导致王X召、谭X付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召、谭X付均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召、谭X付询问笔录;向X云、田X洲等人询问笔录;王X召、谭X付伤情鉴定及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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