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涔)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现住澧县涔南镇合力村*******。
  现查明:2013年,违法行为人严×在广州务工时出于好玩的目的,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上联系电话,购买一支气枪配件,自己组装未成功。2015年,严×将气枪配件带回澧县涔南镇合力村10组自己家中藏匿。2025年5月,严×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瞄准镜(因质量原因退回)想再次组装该气枪未成功。2025年6月24日下午5时,严×儿子严××从澧县涔南镇合力村10组自家三楼阁楼找出气枪配件,组装把玩,严××将气枪摆在房屋门口桌子后,在前方观察时因枪支倒下触动击发,误伤自己右侧腰部,严××伤势无碍。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严*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4、证人证言;5、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