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69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和*******。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21时许,刘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AXXXXX的小车上路行驶,在浏阳市沿溪镇XXX社区XX组路段被公安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与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到案经过;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刘XX户籍资料;6、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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