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石羔*******,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大*******。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早上7时许,王X召、谭X付在龙山县民安镇X路X局外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互相殴打,导致王X召、谭X付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召、谭X付均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召、谭X付询问笔录;向X云、田X洲等人询问笔录;王X召、谭X付伤情鉴定及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谭强付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