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洪)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现住湖南省祁东县归阳*******。
  现查明:唐X秋于2024年11月1日将沿江东路X号出租房出租给承租人蒋X春,后明知蒋X春在出租房内从事容留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不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后于2025年7月8日,蒋X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