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不决字[2025]第0169号
违法行为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阳**在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湖××××××校区建设工地旁经营一家名为“××棋牌室”。2025年5月31日,他人将两台兑烟式游戏设备放置在阳××经营的“××棋牌室”内。2025年6月2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现场将两台兑烟式游戏设备查获扣押,经认定,该两台游戏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通过调查,尚未发现赌客和投入使用的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阳××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扣押的游戏机设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建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