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祠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祠堂*******。
现查明:2023年1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旺明知犯罪嫌疑人刘×行利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犯罪嫌疑人曾×旺仍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给犯罪嫌疑人刘×行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分别是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犯罪嫌疑人曾×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刘×行的广发银行卡用于洗诈骗资金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旺获利1440元钱,犯罪嫌疑人曾×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刘×行的招商银行卡被用于洗诈骗资金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银行柜台私自取走了上家的1万元钱诈骗资金, 该资金为贵州受害人李×书转入的被诈骗资金, 犯罪嫌疑人曾×旺获利9989元钱, 犯罪嫌疑人曾×旺共计获利 11419元。 犯罪嫌疑人曾×旺已经退赃11419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银行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05月0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叁拾圆整。因犯罪嫌疑人曾**已被刑事拘留17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肆佰叁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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