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双)决字[2025]第1022号

  被处罚人L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娄星区双江镇
  现查明:LAXXX KXXXX(X汐)在护照签证到期后,从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7月9日一直非法居留在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XX组。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护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