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仁)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
现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01月之间犯罪嫌疑人王×杰明知于×利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其仍将自己的湖南银行的卡(户名:王×杰)和自己的农村信用社卡 (户名: 王×杰, 卡号:) 提供给于康用于洗网络赌博、 电信诈骗等不正当来源的黑钱,犯罪嫌疑人王×杰将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嫌疑人于×用于洗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不正当来源的黑钱,犯罪嫌疑人王×杰通过操作微信和支付宝转移的诈骗资金为1600元,犯罪嫌疑人王×杰通过到ATM机上取现1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王×杰从中非法获利111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银行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罪于2024年03月2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壹拾圆整。因违法行为人王**已经刑事拘留7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壹佰壹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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