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茶)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2时许,张某驾驶牌号为湘B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6XX公里往东××收费站时,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张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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