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都)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凌晨3时许,夏**醉酒后窜至武冈市五显巷精神病医院,纠缠值班保安潘x遭拒后,潘x将保安室木门关上后,夏**脚踹保安休息室木门后,行至医院停车场,将停车场铁门门锁踹坏后,又将停车场墙边摆放的大块玻璃推倒砸碎,潘x上前制止时,夏**对潘x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夏**的陈述与辩解;潘x的报案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的现场监控截图(刻盘);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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