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共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共和*******。
  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中午,肖**驾驶车牌号为湘LR817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桂阳县培才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肖**酒精浓度为107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肖**于2021年11月15日在桂阳县芙蓉中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3.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