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清)决字[2025]第0045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14时许,欧X云欲在与欧X森家相邻的土地上改建厕所,欧X森认为欧X云的改建占用了自家土地,欧X森就上前阻碍欧X云的改建施工,随即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欧X云从家中取出粪桶及粪勺往欧X森夫妇身上泼洒粪便,导致欧X森及其妻子钟X云身上部分位置沾染粪便。
  以上事实有欧X云的陈述及辩解,欧X森、钟X云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