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马路*******,现住安化县马路镇马路*******。
  现查明:2023年6月以来, 胡XX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 “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接单,其通过微信接收朱XX、 黄XX、程XX等人的码单,并上报给上线蒋XX,胡XX累计向上线蒋XX报码单总金额142826元,从中获利9998元。2025年4月1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底卡等证据,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胡**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因胡**已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现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