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酃)决字[2025]第020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在珠晖区××市场×××漆店内,违法行为人刘×因向受害人丁×华讨债一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违法行为人刘×看到受害人丁×华往厨房方向走,害怕受害人丁×华做出过激行为,就用手将受害人丁×华控制住。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如实供述了自己用手肘控制受害人丁×华的脖子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询问笔录。2.受害人丁×华的询问笔录。3.证人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户籍资料。6.医院检查结果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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